近日,东莞消防对辖区内各类场所开展消防隐患整治大检查专项行动,现对行动中发现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,并督促相关单位责任人及时整改,请广大居民、经营主体引以为戒,时刻绷紧消防安全弦。
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瘫痪无法使用
案例1
东城街道某高层住宅小区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瘫痪无法使用,物业服务人因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,违反了《广东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>办法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。被依法罚款人民币10000元。
案例2
万江街道某高层住宅小区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存在故障,物业服务人因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,违反了《广东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>办法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。被依法罚款人民币20000元。
相关法律规定
《广东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>办法》第十二条 第一款 在物业服务区域内,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负责共用消防设施、器材的维护管理。
“三合一” 场所消防隐患
案例3
东城街道某公司一至四楼生产经营,五楼设置居住场所,存在居住场所未与非居住场所未作防火分隔、安全疏散出口和疏散楼梯未独立设置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。被依法责令停止使用,并罚款人民币23000元。
案例4
塘厦镇某公司在宿舍首层局部违规设置仓库,不符合《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-2022》第4.3.1条之规定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。被依法责令停止使用,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。
相关法律规定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六十一条 生产、储存、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,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,责令停产停业,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。
电动自行车楼道违规停放充电
案例5
大朗镇某2处公寓的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。电动自行车当事人被依法给予“警告”处罚。
案例6
茶山镇某公司办公楼的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。电动自行车当事人被依法罚款人民币50元。
相关法律规定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损坏、挪用或者擅自拆除、停用消防设施、器材,不得埋压、圈占、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,不得占用、堵塞、封闭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消防车通道。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六十条 第二款 个人有损坏、挪用或者擅自拆除、停用消防设施、器材行为的,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下一步,东莞消防将持续加大高层建筑、“三合一” 场所、电动自行车隐患排查整治力度,坚持 “全覆盖、零容忍、严执法、重实效”,对各类消防违法行为坚决亮剑查处。 各经营主体、住宅小区物业及广大市民务必引以为戒,自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,及时自查自纠消除火灾隐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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